2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咨询
2023年05月26日

2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咨询

问题描述:鉴于:(1)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我公司现拟对一家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该家公司是“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 请问: (1)仅满足“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一个条件,即须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还是上述子企业同时满足“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条件,才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如果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话,那“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体有哪些呢? 我公司本次投资有利于促进国家高新科技发展,同时对投资的合规性要求较高。 盼答!

回复意见:1、需要同时满足。2、国资监管机构会针对不同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分类,实际操作中,结合不同企业所处行业和功能分类进行把握。(2018-08-06)


信息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