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万元、平方米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45号41平方米 | |||||
转让方 | 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
主管部门 | 市教育局 | ||||||
审批 | 批复文件 | 沈财资函【2010】10号 | 批复单位 | 市财政局 | |||
备案单位 | 市财政局 | 备案时间 | 2010.9.21 | ||||
资产情况 | 评估情况 | 标的 评估值 | 1.271万元/年 | 评估基准日 | 2010.4.12 | ||
租期 | 3年 | 出租面积 | 41平方米 | ||||
挂牌 | 挂牌时间 | 2010.9.30-2010.10.14 | 挂牌价格 | 1.271 |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申请终止 | ||||||
受让条件 | 1、 该房产原系我单位办公使用,承租方不得改变房产用途,不得作为餐饮、建材、音像、仓储等涉及环境卫生、噪音污染用途使用,仅能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2、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维护和使用好我单位的房屋设施,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对房屋内部结构以及格局进行任何变动,如有损坏负责维修,造成损失按价赔偿; 3、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严格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任何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4、 承租方应自觉接受街道、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管理,不得存在有损我单位整体形象的行为,同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时间不得与我单位日常整体工作有所冲突; 5、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煤气费、水电费、各种税款以及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6、 承租方不得利用所租赁场地和设备从事非法经营,未经我单位允许不得自行转借、转租; 7、承租方须与每年租赁协议签订当日向我单位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 ||||||
其他 | 竞价方式 | 电子竞价 | |||||
保证金 | 比例 | 30% | 金额 | 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