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桂林街18号150平方米房屋租赁
2014年04月15日
单位:万元、平方米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沈阳市和平区桂林街18号150平方米房屋 | |||||
转让方 | 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
主管部门 | 市教育局 | ||||||
审批 | 批复文件 | 沈财资函【2010】10号 | 批复单位 | 市财政局 | |||
备案单位 | 市财政局 | 备案时间 | 2010.9.21 | ||||
资产情况 | 评估情况 | 标的 评估值 | 4.8万元/年 | 评估基准日 | 2010.4.12 | ||
租期 | 1年 | 出租面积 | 150平方米 | ||||
挂牌 | 挂牌时间 | 2010.9.30-2010.10.14 | 挂牌价格 | 4.8 |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申请终止 | ||||||
受让条件 | 1、 承租方不得改变房产用途,只能开办酒店,同时需及时满足我单位日常职工用餐以及各类招生考试期间工作用餐需要; 2、 由于原承租方对该处房产进行了数次装修、维修,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向原承租方韩丽芳先行支付装修、维修费用共计15万元; 3、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维护和使用好我单位的房屋设施,如有损坏负责维修,造成损失按价赔偿; 4、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严格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任何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5、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煤气费、水电费、各种税款以及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6、 承租方不得利用所租赁场地和设备从事非法经营。未经我单位允许不得自行转借、转租; 7、 承租方须于租赁协议签订当日想我单位一次性支付租金。 | ||||||
其他 | 竞价方式 | 电子竞价 | |||||
保证金 | 比例 | 30% | 金额 | 1.5 |